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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南京大学国防生教育管理工作,提高国防生培养质量,为军队输送高素质新型后备军官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年10月29日修正)和教育部、人事部与解放军原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等六部委联合颁发的《国防生教育管理规定》(政联〔2007〕3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精神制定本细则,是学校组织实施国防生教育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二条 作为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的组成部分,南京大学国防生是军队根据生长干部补充需要,依托学校培养、享受国防奖学金、定向毕业派遣到军队工作的学生。
第三条 学校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和人民武装部是国防生教育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国防生招收选拔、学籍管理、军政训练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国防生所在院(系)负责相应工作。
第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南京大学后备军官选拔培训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驻校选培办”)是军队派驻学校,专门负责国防生教育管理的职能机构,主要负责国防生思想教育、军政训练、作风养成,以及考核评比、毕业派遣等工作。
第二章 招收与选拔
第五条 国防生培养是南京大学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招生全面纳入全日制本科生招生体系,由普通本科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招生办”)组织实施,驻校选培办根据分工,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学校招生办会同驻校选培办等部门,组织对新招收国防生政治条件、录取资格及体格心理等方面开展复查复审工作。对复查复审不合格者不予确认国防生资格。其中,达到学校在该省当年投档线的可以转为普通生,未达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省(市)招办。
第七条 国防生在校选拔工作,根据军队下达的年度选拔计划,由人民武装部、驻校选培办负责,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配合,按照宣传动员、个人申请、院(系)推荐、考察考核、军队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八条 新招收国防生持《录取通知书》到驻校选培办报到,签订《培养国防生协议》,驻校选培办予以登记备案;然后到所在院(系)办理入学手续。国防生档案由所在院(系)单独管理。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国防生必须按时到校并办理注册手续,同时到驻校选培办报到。
第十条 国防生学业年限为四年,不执行弹性学制。四年期满不及格课程和未修课程学分低于(含)12个,通识通修课程模块和学科专业课程模块未完成学分之和低于(含)9个者作结业处理,否则作肄业处理;结业或肄业者不得换发毕业证书、补授学位。对达到毕业条件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者,毕业后不得申请补授学位。
第十一条 国防生每学年应修得规定课程的学分数,第一学年达不到37或必修课达不到30、第二学年累计达不到74或必修课达不到60、第三学年累计达不到111或必修课达不到90者,先予学业警示,次学年仍未达到学年累计最低学分或必修课程学年累计最低学分要求的,作退学处理,不得申请试读。
第十二条 国防生不允许转学、转专业。原则上不得申请休学(保留学籍)。如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的,经驻校选培办批准后,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办理。
第十三条 国防生不得因私出国(境)。对由学校组织的短期出国(境)学习交流(2个月以内),在不影响完成学业、达到军政训练要求的前提下,经驻校选培办批准后,可向学校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国防生应征入伍,须经所在院(系)、教务处、人民武装部和驻校选培办同意。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其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服役期间及退役后入学注册前不享受国防奖学金。
第十五条 学校每年在六月中旬对国防生学业完成情况进行审核,驻校选培办根据审核结果组织开展毕业考核、定岗派遣及离校报到等工作。
第十六条 国防生毕业时,其档案材料由所在院(系)整理、审核后交人民武装部。派遣报到证、组织介绍信等材料由驻校选培办根据毕业派遣计划和保密规定会同学校相关部门统一开具。
第四章 升学与毕业派遣
第十七条 国防生可报考或推荐免试攻读本校、军事院校或其他持续招收国防生的“985工程”高校的硕士研究生,原则上不得申请硕博连读。报考专业应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凡考取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的,不办理入伍手续,继续保留国防生身份,重新签订协议,履行国防生义务,享受国防生权利。毕业时与军事院校研究生毕业学员统一列入分配计划。
第十八条 国防生可在第三学年末向驻校选培办提出报考或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申请,申请通过人数不超过毕业国防生总人数的60%。有必修课程仍未通过者不得申请。
第十九条 国防生报考或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应参加全国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或申请学校推荐免试生资格。不得申请参加“西部计划”、“支教计划”等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项目。
第二十条 国防生毕业派遣,按照需求牵引、面向基层、公平公正、人岗相适原则,由人民武装部、驻校选培办根据原总政治部〔2015〕12号关于印发《军队生长干部学员毕业分配规定》的通知精神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学校相关单位配合。
第五章 军政训练
第二十一条 军政训练是国防生的必修科目,纳入学校教学体系,成绩记入学籍档案,毕业时应达到军队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 人民武装部、驻校选培办每学年按照《国防生军政训练与考核大纲》组织一次国防生军政素质达标考核,成绩作为评优、确定毕业分配和定岗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 国防生军政训练分为入学基础训练、在校教学训练、暑期基地训练、当兵锻炼和毕业综合训练。第二十四条 入学基础训练与新生军训同步进行,由人民武装部负责,驻校选培办协助。主要安排军队优良传统、有关政策法规、国防生责任义务、三大条令教育和军人体能、队列、单兵战术、轻武器射击训练。国防生单独编组、单独考核验收,训练时间不少于15天。
第二十五条 在校教学训练主要在学期中进行,由驻校选培办组织,学校提供必要的训练场地、器材保障等,在校内组织实施。主要分为基本技能和应用能力培养,一、二年级国防生以军事基础理论、共同条令、军人体能、队列训练为主,三年级以上国防生增加教学法、军队管理等应用科目训练。利用早操和双休日等课余时间进行,其中每周二、四出早操,每次不少于半小时,每周不少于两个晚上进行体能训练。
第二十六条 暑期基地训练一般在第一个暑假进行,由军队承训单位负责,人民武装部、驻校选培办协助,在军队营院组织实施,参训对象为一年级国防生。重点学习军事高科技知识,组织轻武器射击、战术基础与防护等科目训练。训练时间不少于25天。
第二十七条 当兵锻炼一般在第三个暑假进行,由军队承训单位负责,人民武装部、驻校选培办协助,在军队营院组织实施,锻炼对象为三年级国防生。锻炼时间一般为21天。
第二十八条 毕业综合训练在毕业前进行,由人民武装部、驻校选培办组织实施,训练对象为毕业国防生。主要完成军政基础理论、军事基本技能和军事体能等科目训练,考核由总部统一组织。时间不少于25天。其中,参加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的国防生,参加联合培养单位的训练与考核。第二十九条 国防生训练期间患病的,按学校普通生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因参加训练出现伤亡的,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日常教育管理
第三十条 实行国防生教育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人民武装部牵头,校组织部、团委、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保卫处和相关院(系)及驻校选培办人员参加,分析研究国防生教育管理工作,每学期不少于一次。
第三十一条 国防生要积极参加学校组织开展的各项主题教育活动,不断提高政治素养,增强明辨是非能力,不得妄评妄议中央大政方针。
第三十二条 国防生是军队干部的重要来源。相关院(系)党组织要坚持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和军政素质等综合衡量,优先推荐国防生参加青共校学习,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各院(系)毕业国防生中党员比例应不低于60%。
第三十三条 学校每年组织一次国防生评优表彰活动。按照宣传动员、自评自荐、院系推荐、集中评审、张榜公示、上报审批的程序,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人民武装部和驻校选培办共同组织实施。评选表彰按照《南京大学优秀国防生评选办法》(南字发〔2008〕77号)执行。
第三十四条 国防生应遵守学校住宿管理规定。一般按专业、年级建立模拟连制度选配连队骨干,实施相对集中管理。无特殊情况,不得在校外借住、租住。其中,四年级国防生采取集中居住模式,实施统一管理,驻校选培办建立查铺制度,定期组织内务卫生检查评比。
第三十五条 国防生在校学习到军队下达首次任职命令前不得结婚。
第三十六条 国防生应当执行国家和军队保密规定,严守国家、军队秘密。
第三十七条 国防生除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外,不得参加其他党派、政治性组织,不得参加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或学校批准成立的社团组织(含网上组织)和非法活动,不得参加宗教组织和封建迷信活动,严禁参加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国际恐怖势力等三股势力和各种邪教组织。
第三十八条 国防生应当仪表整洁,举止端庄,行为文明。不得纹身、蓄发、染发、留胡须等,不得佩戴耳环、项链、戒指等。集体活动由驻校选培办统一着装。一般每月组织一次仪容仪表检查。
第三十九条 国防生平时请销假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军政训练时间请假须经驻校选培办批准。
第七章 国防奖学金发放
第四十条 国防奖学金由学费、杂费和生活补助费三部分构成。具体发放标准和办法按照《国防奖学金发放和管理办法》执行。其中,凡有课程不及格、待重修的国防生,缓发国防奖学金,补考、重修达到要求者予以补发。
第四十一条 发放国防奖学金的起止时间,从招收或者选拔后的当年9月份计算,止于毕业当年6月份。
第四十二条 国防生不参加学校义务性奖学金、助学金的评定。学校设立的非义务性奖学金向国防生倾斜。学校鼓励符合条件的国防生参加勤工助学。
第八章违约、淘汰与处理
第四十三条 国防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违约,解除协议,取消国防生资格:
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或加入除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以外的党派与政治性组织和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及学校批准成立的社团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的。
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或被学校退学、开除学籍的。
未经驻校选培办同意,调整学科专业培养方向、加入联合培养项目、出国出境、结婚、报考或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或者不执行其他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无正当理由,消极对待驻校选培办组织的军政训练,不服从管理,情节严重的,或者以逃避到军队工作为目的,故意达不到军政训练或学业要求的。
本人主动要求解除协议,拒不服从毕业派遣,或者与其他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经教育无效的。
采取自伤、自残等弄虚作假手段,毕业后拒绝、逃避到军队工作的。
第四十四条 国防生违约的,作退学处理,情节严重的开除学籍。
第四十五条 违约国防生应当退还已经享受的国防奖学金,同时缴纳已经享受国防奖学金2至3倍的违约金,上缴军队发放的军政训练被装等。
第四十六条 违约国防生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四十七条 国防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予以淘汰,解除协议,取消国防生资格:
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的,或者受过两次处分的。
在专业学习方面,达不到学校学业规定要求的。
在军政训练方面,达不到军队考核要求的。
经学校和驻军以上医院诊断确认,经一年以内时间治疗仍不符合体格检查标准的。
其他不适合继续作为培养对象的。
第四十八条 凡淘汰国防生一律作退学处理,退还已经享受的国防奖学金,上缴军队发放的军政训练被装等。
第四十九条 违约、淘汰国防生,按学校和军队相关规定办理。对未足额退缴国防奖学金和违约金的,学校不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遇有国家、军队相关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第五十一条 国防生已离校、尚未下达首次任职命令的,仍适用于本细则。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由人民武装部协调学校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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