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大学生征兵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适应国家征兵政策的调整,支持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做好全日制高等学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精神,将国家和各级政府关于大学生征兵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教育部《关于为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2015]3号)和《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等政策法规,制定本细则,是学校组织实施征兵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二条 大学生征兵工作是学校党委的一项重要工作,学校和院系两级共同负责。学校成立南京大学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分管人武和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人武部、学工部、研工部、教务处、宣传部、团委、就业指导中心、保卫处、财务处、校医院等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征兵工作办公室,挂靠在人武部。各院(系)成立征兵工作组。
第三条 各部门、各院(系)要高度重视大学生征兵工作,明确职责,安排专人负责,每年4、5月做好宣传发动,6月底前完成适龄青年的兵役登记,7月30日前完成预征工作,8月组织预征对象参加兵役机关组织的体检、政审,9月欢送新兵入伍。
第二章 入伍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男性在校生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至22周岁,毕业生可放宽到24周岁;身高160cm以上;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标准体重=(身高-110)kg];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
第五条 女性在校生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至22周岁;身高158cm以上;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标准体重=(身高-110)kg];右眼祼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4.5。
第六条 凡年龄在18周岁至24周岁的男性学生,每年的6月30日前在全国征兵网进行兵役登记。
第七条 应征入伍程序
(一)网上登记报名。每年8月5日前,有应征意向的男性在校生、应届毕业生可登录全国征兵网,填写个人基本信息,报名成功后,自行下载打印《应征报名表》、《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以下简称《报名表》、《登记表》和《申请表》),交学校人武部审核。
(二)初审初检。学生在毕业离校或放假前,根据学校通知,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生证、学历证书按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学校所在地兵役机关组织的初审初检,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学生,需领取兵役机关和学校有关部门审核盖章后的《报名表》、《登记表》和《申请表》。
(三)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兵役机关将具体上站体检时间、地点通知本人,根据要求,直接参加征兵办组织的体检,公安、教育部门将同步展开政治联审工作。
(四)走访调查。政治联审和体检初检合格者,征兵办通知校人武部,安排走访调查。
(五)预定新兵。征兵办对体检和政审双合格者进行全面衡量,确定预定批准入伍对象。
(六)张榜公示。对预定新兵名单将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七)批准入伍。体检、政审合格并经公示的,由征兵办正式批准入伍,发放《入伍通知书》。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八条 当年被学校录取的本科新生已在原籍应征入伍的,学生须凭《入伍通知书》到学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时,退役当年或次年新生入学期间,学生需持保留入学资格的决定和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报到入学手续,逾期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九条 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应征入伍的,体检和政审双合格后需向所在院系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办理保留学籍手续至退役时,退兵役期满当年或次年学期开学初两周,学生需到校办理复学手续。未经通过学校政审批的,擅自在校外应征入伍的,学校不予办理保留学籍手续,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 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的学生或已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不得以在校生身份应征入伍。
第十一条 国防生、定向生、高水平运动员学生等特殊类型录取的本科生;处于退学试读或处分察看期间的学生,需经学校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报名参加应征入伍。
第十二条 本科新生入伍,可申请免修军事理论课程和军事技能训练。学生在参军入伍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在校本科生入伍的,其学籍管理依据入学年发布的学籍管理细则相关条款执行。本科新生入伍,可申请免修军事理论课程和军事技能训练。
第十四条 在校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复学,可按《南京大学专业准入实施管理办法》选择或调整专业。在校本科生入伍的,其学籍管理依据入学年发布的学籍管理细则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五条 在校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复学,可按《南京大学专业准入实施管理办法》选择或调整专业学习。
第四章 升学与就业
第十六条 已取得研究生入学资格的本科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经学校批准后,保留学籍,退役后二年内直接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七条 本科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退役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入学考试,享受大学生退役士兵初试加10分政策。
第十八条 有服役经历的本科生,毕业时达到本科毕业和学位要求的,可以申请“退役大学生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第十九条 有服役经历的本科生,在服役期间获得三等功及以上奖励或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士兵的,毕业时成绩排名在专业前50%,可免试攻读本专业硕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直升博士生。
第二十条 从南京市入伍的退役大学生,毕业时参加南京市公务员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参加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招聘,享有退役大学生士兵20%的专项计划。
第五章 奖励
第二十一条 大学生应征入伍,可享受国家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学费补偿标准为:本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0.8万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万元。
第二十二条 从南京市入伍的大学生,可享受南京市政府给予的优待金、奖励金、慰问金、补助金,其标准随南京市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加而增加,2015年标准为11.9万元。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对入伍学生每人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二十四条 在校生入伍,免复学后当前学历层次在校学习期间的住宿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遇有国家、军队、地方政府相关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校征兵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负责解释。